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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名买房被查封了能提执行异议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201人看过举报

广州借名买房被查封了能提执行异议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我国房地产采取登记主义,一般登记在谁名下就认定是谁的,不能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借名买房一般本来就是为了规避法律,借名人自身有过错,所以更不能指望法律对其过错行为予以保护从而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即使借名买房成立,也不能阻止拍卖。

判决书节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请求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停止强制执行的诉讼。具体本案而言,核心是审查案外人王某对讼争房产享有何种民事权益,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首先,关于王某主张借洪某名义购买案涉房屋的事实能否成立问题。王某主张借洪某名义购买案涉房屋,为此提交了《借名购房协议》、《被借名人情况说明》、收条、中国工商银行凭证及个人还款凭证、赠送物业管理费确认函、《付款确认书》等证据。但鉴于王某陈述其与洪某原系情侣的特殊关系,《借名购房协议》、《被借名人情况说明》、收条等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王某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案涉房屋的实际付款人和购买人。而且从王某在庭审中所述其与洪某购房涉讼房屋和803房及双方签订《借名购房协议》的原因来看,与王某起诉状中所述购房时借用洪某名义购买涉讼房屋的陈述存在矛盾,亦无法证实双方之间确系借名购房的关系。此外,即使按照王某提出的借洪某名义购买涉讼房屋的主张,对于借名买房能否排除执行的问题。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契约,只在其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借名人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设立或转让物权,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借名登记合同是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合意,借名人对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本身具有过错,而且借名协议通常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与政策,对由此产生的风险理应自行承担。即使如王某所述与洪某之间的借名买房事实真实,该物权登记于洪某名下是王某的真实意愿,且这也仅仅是王某与洪某之间的约定,不能产生对抗涉讼房屋产权登记的公示效力。故综上,王某起诉主张涉讼房屋是其借被执行人洪某名义购买、其系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而要求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鸿某公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王某要求撤销对涉讼房屋的强制执行,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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