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后共有房产被查封了能提执行异议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提,但并不能阻止房屋的拍卖,只可以在拍卖后分一半的拍卖
款。如下面这个案件,离婚后后丈夫欠债,名下房产被拍卖,妻子提执行异议,认为自己有
一半产权。法院最终判决妻子占50%产权份额,驳回妻子要求停止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争议焦点在于刘女是否为涉案房屋共有产权人;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对此,评判如下:刘女于1997年9月30日与屈男登记结婚,而刘女已提交《房地产权证》证实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时间为2006年10月19日,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属于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之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虽然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于屈男一人名下,但应属于刘女与屈男的夫妻共同财产。屈男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拍卖屈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刘女以其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人为由,认为应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刘女基于夫妻共同共有,对涉案房屋享有财产权益,从各方当事人权益均衡保护考虑,应予保留50%的财产份额。综上,判决确认刘女对涉案房屋享有50%产权份额,驳回刘女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