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涉及港澳台人的执行异议案件属于涉外案件吗?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执行异议案件统一都向执行法院提起,不需要按照涉外案件管辖规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执行异议申请人向执行法院天河区法院起诉,天河区法院认为涉及港澳台人士,裁定移送给南沙区法院审理。广州中院认为执行案件统一向执行法院提起,裁定天河区法院审理。
判决书节选:
天河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第三人俞梦影为香港居民,本案属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应集中管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处理。
广州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涉案执行案件执行法院为天河区法院,依法本案应由天河法院管辖。天河法院以案涉纠纷属涉外案件为由,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处理,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纠正。综上,裁定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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