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购买电池后使用不久不蓄电了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电池产品一般有约定质保期,质保期内可要求免费更换。如果卖家不更换,可以要求卖家退还货款并按照合同承担违约金。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公司使用电池一段时间后电池出现鼓包现象不蓄电,于是要求卖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2年内免费更换。卖家公司拒绝更换,买家公司只好向其他公司购买了电池替换,然后起诉卖家公司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电池质保期是2年,卖家未在质保期内为买家公司免费更换电池,构成根本违约。但买家公司重新购买的电池金额过高,判决卖家公司按照当初的购货金额赔偿买家公司,并赔偿30%违约金。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买家公司与卖家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买家公司依约支付了货款,卖家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货物。后买家公司在电池使用过程中出现鼓包问题要求更换,按照合同第二条的约定,产品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而出现蓄电池鼓包等现象属蓄电池质量问题,卖家公司予以质保,质保期两年。该产品尚在质保期内,卖家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更换。在庭审过程中,卖家公司以电池鼓包原因系过度充电使用不当不予更换的理由进行抗辩,其应负有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卖家公司为证明电池鼓包原因提交的蓄电池故障检测报告系其单方所做,不能证明电池的鼓包原因。对于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买家公司主张卖家公司赔偿其向华某公司购买电池的货款数额47360元,该笔货款系其自行扩大的损失,与本案并无关联,故卖家公司赔偿的货款数额应为35200元。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因卖家公司违约,对于买家公司主张卖家公司支付违约金1056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买家公司主张的差旅费21424元,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不应支持。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本案中签订买卖合同的双方为买家公司和卖家公司,合同内容并未涉及欧某公司(生产厂家),且买家公司提交的证明欧某公司对卖家公司承担产品保证责任的通知系复印件,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卖家公司、欧某公司不予认可。故对于买家公司主张被告欧某公司对卖家公司的债务向买家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