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天河区采购合同诉讼 买家不买了咨询

2023-08-1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309人看过举报


广州采购合同签订后货物降价了,买家不买了要赔偿差价损失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买卖合同纠纷中,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要赔偿。如果买家单方违约不买,造成卖家低价转让货物产生差价损失,是可以要求买家赔偿的。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卖双方签订采购合同,买家以5234元一吨的价格采购卖家的木浆。交货前,木浆价格持续下跌,买家就不想买了,不付尾款不提货。卖家几个月后只好降价4300元一吨转卖。法院支持了差价损失59万的赔偿请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转让差价损失,《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买家公司已经在2019年7月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卖家公司应当负有尽早确定合同状态和及时止损的义务,但其直到2019年12月27日才发出解除通知书,且于2020年3月才转售货物。但是从双方陈述的案涉标的物在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价格走势可见,该段期间的价格持续下跌至5000元以下,故卖家公司以4300元、4450元的价格转售并不存在损失扩大的情形,因此,买家公司因其违约导致卖家公司的预期利益即差价593424.89元损失应予赔偿,卖家公司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93580

  • 昨日访问量

    337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