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转让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转让成立吗?
张静律师解答: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要式法律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虽达成转让的合意,但未签订书面出让合同的,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未成立。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期限超期的怎么办?
律师解答: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期限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的,转让合同有效。因超期部分履行不能,受让人可请求解除合同或减少转让价款,并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转让人尚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1款第1项系针对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所作的行政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转让人尚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虽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但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与登记不一致怎么办?
律师解答: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与原核准的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至于土地用途能否按约实现改变,属于合同履行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