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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土地出让合同纠纷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135人看过举报


10:受让人延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能降低吗?

张静律师解答:土地受让人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就出让合同约定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虽有行政规章为据,土地受让人仍然可以申请酌情调减。

11:因政策变化政府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如何赔偿?

律师解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受让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前,因规划调整、政策变化等原因,行政机关不再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返还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并赔偿包括期待利益在内的损失。

12:出让人收回土地的,按什么价格补偿受让人?

律师解答:在受让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行政机关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受让人按照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时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并自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之日起,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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