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佛山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竣工备案验收表咨询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205人看过举报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不需要竣工验收备案表可交楼有效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无效。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才能交楼,若合同约定不必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可交楼无效。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白某公司与赵某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的第十二条约定了交楼条件,而附件七补充协议第四条对合同第十二条的内容进行了变更,变更为“以甲方会同施工方、监理方和设计方四方共同进行工程验收合格为准。”交付商品房的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在合同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以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我国目前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即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交付房屋的法定条件。现双方约定的交楼条件低于法定条件,故白某公司在交楼时除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法定的交楼条件,即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否则赵某有权拒绝接受交付。白某公司在尚未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情况下通知赵某收楼,赵某有权拒绝收楼。白某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符合法定和约定条件的房屋交付给赵某,构成违约,应承担迟延交楼的违约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87601

  • 昨日访问量

    35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