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还款未说明性质的,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张静律师解答:是利息。还款未说明还款性质的,按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充抵。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如此认定。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彭被告在2015年2月至2018年6月所偿还的款项共317000元,结合彭被告的还款时间和还款金额,以先抵充利息后再抵充本金为原则,截至2018年6月13日,潘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43062.50元未清偿及应以343062.5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给原告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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