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认为不属于借款关系属于合伙关系的还要继续审理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用了,直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可。实践中,原告按民间借贷关系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的,不需要继续审理款项的性质,应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至于具体是什么法律关系,原告可以换个案由另案起诉。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认为法院即便认为不是借款,也不应简单的驳回其诉讼请求,而应该按合伙关系继续审理,法院就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书节选:
黄某提出,若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合伙关系,则应按合伙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而不能简单地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的意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中,黄某并没有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而仅以银行转账凭证作为主张民间借贷的依据,故本案仅需审查转账的款项性质;而且杨某所提的合伙关系不仅涉及黄某,还包括了参与合伙的案外人叶某和钟某,在案外人未参与诉讼,且案涉工程是否进行结算等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本案不宜径行对合伙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若黄某认为其权益受损,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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