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有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法律关系简单明确的话就可以。如果未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法律关系还需要证明可能法院就不会在一个案件里处理,需要打两次官司,即先登记在名义买房人名下,真实买房人再起诉名义买房人过户。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法律关系清楚明了,判决开发商将房屋登记在名义借房人名下,10日后名义借房人再配合变更登记至真实买房人名下。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朱某与泰某公司自愿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赵某代朱某向第三人泰某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第三人泰某公司将房屋交付使用,但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已构成违约。现第三人泰某公司应协助朱某办理案涉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案涉房屋已付清按揭房款,第三人某银行应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涂销抵押手续。另根据朱某出具的《具结保证书》显示,朱某购买的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赵某所有,赵某并出具原件核对,朱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认可该《具结保证书》的真实性。结合《具结保证书》载明全部款项(含向银行按揭)均由赵某支付,及第三人陈述赵某以现金向其支付首期购房款,及赵某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按揭款由其实际支付等事实,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赵某和朱某之间就案涉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赵某是实际购房人,朱某是名义购房人,赵某要求朱某协助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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