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提交要求卖家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证据即可,如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书面函件等都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侄子跟姑姑买了房子后,姑父不配合过户,后姑父欠债房屋被查封准备拍卖,侄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侄子有短信证据证明曾多次要求姑父配合过户,姑父不配合,最终认定侄子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判决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系因龚侄子自身原因所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被执行人刘姑父的301房于2020年6月23日被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在查封之前,龚姑姑与龚侄子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龚侄子亦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及支付全部价款。关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归责于龚侄子的问题,首先,龚侄子主张其多次向刘姑父发送短信要求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本院对龚侄子关于在前述日期均通过短信方式催促刘姑父协助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现龚侄子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案涉房屋于2020年6月23日被法院查封前已向刘姑父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请求,但刘姑父至今未能协助龚侄子完成房屋过户登记,虽然案涉房屋的出卖人是龚姑姑,但结合刘姑父和龚姑姑离婚时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分割给龚姑姑,而案涉房屋在未变更过户前直接由龚姑姑转让予龚侄子,龚侄子因此直接向案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人刘姑父,要求其协助过户,符合常理。故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龚侄子原因造成的。龚侄子提出本案执行异议之诉请求阻却执行,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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