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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单方委托所做的鉴定报告有用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546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看具体案情的。如果法院无法再鉴定的情况下,可能采用单方所作的鉴定报告。如下面这个案件中,发生质量问题后,买家提供产品,卖家委托鉴定公司做出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产品没有质量问题。诉讼中买家不服,又自己委托了鉴定公司做出鉴定报告,鉴定出产品质量有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卖家的报告检材是买家提供的,双方认可的,有效。买家的报告无法证明检材是卖家的产品,故无效。

判决书节选:

针对卖家提供的鉴定报告,法院认为:

经查,本案中在买家公司卖家公司主张涉案灯珠存在部分失效的情况下,双方协商寻找导致灯珠失效的原因,买家公司在诉讼中确认其提供了检测样品,卖家公司提供了金鉴实验室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资质证书,金鉴实验室在通过对失效灯具上的灯珠进行电性测试、X-RAY及化学开封分析灯珠失效原因、FTIR测试对比失效灯珠与未使用灯珠的具体情况下,再通过排除法的验证性实验得出检测结论为灯珠失效原因是为PU灌封胶中的增塑剂迁移并入侵灯珠封装胶内部,使封装胶变性融胀且封装胶与支架剥离,进而导致灯珠键合线二焊D点应力拉断,灯珠开路死灯建议更换与灯珠不兼容的物料,检测方法及依据未见明显不妥之处,且在卖家公司通过微信向买家公司发送金鉴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后,并未见买家公司明确对此提出异议,虽其在诉讼中对此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足以推翻该检测报告的证据,买家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院采信该检测报告。

针对买家提供的鉴定报告,法院认为:

其次,对于买家公司提交的《分析报告》的问题,该检测为买家公司单方委托,在未经法院或卖家公司确认检材的情况下,无法确定买家公司提供检测的样品为卖家公司提供的产品,且卖家公司在诉讼中对该分析报告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分析报告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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