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作协议分配了未到场股东的股份,该股东不同意能解除合同吗?

2023-06-0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442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要处分股东的股权,必须经该股东同意。如下面这个案件,几方签订合作协议重新分配尼某公司的股份,但其股东中某公司未到场,事后也拒绝追认。其他人辩称中某公司的股东到场了并同意重新处分,合作协议应有效。但法院认为公司有独立的人格,公司股东不能代替公司发言,认定因中某公司拒绝追认,合作协议不能履行应当解除。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合作协议》应否解除的问题。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周某和海南诺某公司、陶某黄某共同投资尼某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计划投资1000万元,周某投资450万元,持股45%;陶某投资300万元,持股30%;海南诺某公司投资150万元,持股15%;黄某投资100万元,持股10%。因尼某公司已于201755日成立,在涉案《合作协议》签订时,尼某公司的股东为中某公司(占股权比例49%)和海南诺某公司(占股权比例51%)。显然,周某和海南诺某公司、陶某黄某签订的涉案《合作协议》实际是对尼某公司的股权重新进行分配,但尼某公司的股东中某公司并未参与涉案《合作协议》的签订。虽然周某中某公司的股东为海南诺某公司和海南三某公司,而海南三某公司的股东为海南诺某公司为由,认为海南诺某公司有权代表中某公司进行股权处置,但海南诺某公司与中某公司属于相互独立的两个企业法人,即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故周某的上述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周某和海南诺某公司、陶某黄某均无权对中某公司的股权进行处置。现中某公司拒绝追认和履行《合作协议》,故涉案《合作协议》实际上无法履行。周某起诉要求解除涉案《合作协议》,应予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4748

  • 昨日访问量

    255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