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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转租合同未经过房东同意就一定无效吗?

2015-10-2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277人看过举报

问:20141月份,我租了朋友小张的一间门脸房开杂货店,并签订了五年的租赁合同。到了20148月份,因为生意不好,我把房子暂时转租给了同事小李,由小李按之前的合同约定直接向小张支付房租,小张收到房租后并没有什么表示。可是20156月份,小张以我转租未经其同意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我之间的租赁合同,请问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转租需要经过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就你所叙述的具体情况,可以判定你的朋友小张是知道房屋转租的事情的,且时间已经超过六个月,因此小张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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