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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被执行人的哪些财产不能查封、扣押、冻结?

2015-10-2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4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解答:20051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1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第2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第3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第4类: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第5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第6类: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第7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类: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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