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子写继子和继母名字,父亲和继母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2023-04-06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918人看过举报


房子写继子和继母名字,父亲和继母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父亲和继母离婚后,则继子与继母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解除,房屋为按份共有。如有协议约定份额则按约定分割,如无约定则按出资比例分割。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登记在陈某、胡某两人的名下,双方就案涉房屋形成共有关系。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只是登记为共同共有,并无明确共同共有人的占有份额。共同共有主要是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共同共有人之间一般存在某种法律认可的特殊的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以及继承人关系。本案中,在陈某、胡某购买案涉房屋时,胡某的父亲与陈某是再婚的夫妻关系,胡某是陈某继子,双方是家庭成员关系。自陈某与胡某的父亲离婚后,陈某与胡某之间已不存在家庭关系,依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的规定,陈某、胡某就案涉房屋形成的共有关系应为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的规定,应按照陈某、胡某各自的出资额确定所占案涉房屋的产权份额更为合理、公平。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显示,陈某、胡某向增城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案涉房屋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2447694,而陈某承认只出资了110万元购买案涉房屋,其余房款1347694元并非陈某出资。由此可见,陈某购买案涉房屋的出资额只占合同房价款44.94%的比例,尚未达到50%,在此情况下,陈某要求分割案涉房屋归其个人享有且无须向胡某支付分割折价补偿款,以及要求胡某协助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陈某一人名下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98581

  • 昨日访问量

    779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