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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分手后房子归谁?

2023-04-06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617人看过举报


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分手后房子归谁?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看谁有购房资格及补偿对方的经济能力等综合情况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写女方名字。分手后男方与他人结婚,起诉要求确认女方名下房产份额50%归男方。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既然双方恋爱关系已结束,男方已结婚,则该共有的房产应分割。鉴于男方名下已有两套房产,女方名下无房产,房产应归女方,男方可要求共有份额的补偿款,最终改判驳回男方要求确认50%房产份额的诉求,让男方另案起诉支付份额补偿款。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郭男与龚女在恋爱期间协商共同购买涉案房屋,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双方均有参与协商筹资、交易及装修过程,且双方均基于对涉案房屋享有共有权益的意思而采取相应行动,因此应当认定郭男与龚女对涉案房屋共同享有权益。但郭男与龚女仅为恋爱情侣关系,并非夫妻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不属于法定共同共有的情形,应当按照双方协商或出资情况来确定享有权益的份额。且双方在购买房屋过程选择以双方名义还是一方个人名义签署买卖合同、办理房屋登记,应当进行审慎考虑并承担相应风险及后果。郭男本案起诉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实质是要求确认分割其对涉案房屋的共有权益,现郭男与龚女已结束恋爱关系且郭男已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应当允许对双方共有权益进行分割。但正因为双方已结束恋爱关系且郭男已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本案双方不宜采取产权份额分割的方式。考虑到双方购买涉案房屋时选择以龚女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按揭贷款合同,涉案房屋已登记在龚女个人名下,且龚女名下并无其他房屋,而郭男名下另有其他两套房屋,本案在龚女不同意涉案房屋归郭男所有并由郭男对其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涉案房屋应当归龚女所有,由龚女向郭男支付相应份额的补偿款。郭男要求确认登记在龚女名下的涉案房屋的50%产权份额归其所有并要求龚女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处理方式未充分考虑双方购房时对购房主体的选择以及目前不宜继续维持共有状态的实际情况,不利于彻底有效解决双方纠纷,本院予以纠正。郭男可另行向龚女主张相应的共有份额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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