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权转让协议有一个股东没签字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未侵犯该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就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有一股东当时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但并没有证据其反对股权转让,且在诉讼过程中,其也表示对股权转让协议无异议,法院最终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2015年4月6日吴某与黄某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现黄某生占有冠某公司的33%股权,且根据案涉协议记载该转让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黄某生称案涉协议中并未有谭某吉的签名,谭某吉当时并未同意案涉股权转让。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案涉协议,冠某公司股东除黄某生签名外,廖某亮、张某宁均已签名确认,同时谭某吉在本案中对吴某主张的股权转让亦表示支持。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论是签订协议之时未有股东明确答复反对转让而愿意优先购买,还是事后谭某吉对吴某转让案涉股权的确认可视为对该协议的追认,都可以证实该转让已符合法定转让条件。另外根据案涉协议约定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后生效,因此对于黄某生主张案涉转让协议无效,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