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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其他股东冒签名把股权过户到其名下,能起诉返还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261人看过举报


广州其他股东冒签名把股权过户到其名下,能起诉返还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股东名下的股

份被被告股东冒签签名过户到被告股东名下,法院判决《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不成立并过户回来。

判决书节选:

关于《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是否成立的问题。首先,因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已评断,涉案《广州XX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吴原告”的签名不是吴原告本人的签名,该《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自始不成立。其次,陈被告、被告公司以吴原告自2008年之后没有在参与公司经营主张吴原告对股权转让是知情,但知情与否不能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系吴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况且陈被告、被告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吴原告对此是知情的。经查,吴原告、简某、张某某、陈被告已于2008年11月2日签订《关于公司处理的决定》约定有广州XX建材有限公司、广州XX建材有限公司在应收全部收缴完毕后或适当时间全部注销等事宜,并约定在注销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法律、税务等事情为全体股东负责。显然,各股东在2008年11月是约定公司注销并非是股权转让,且自2008年11月之后吴原告不再参与公司经营也是与《关于公司处理的决定》的约定相符。而陈被告、被告公司主张吴原告于2011年7月将持有的被告公司(原广州XX建材有限公司)的25%股权以12.5万元转让给陈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双方确实签订了涉案《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亦未提交证据证实陈被告已实际向吴原告支付转让款12.5万元。陈被告、被告公司主张吴原告对股权转让是知情的,陈被告以现金方式分三次共向吴原告支付25万元转让款与《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不一致,且陈被告、被告公司均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此,本院判令被告公司、陈被告将吴原告持有的被告公司25%股权变更登记至陈被告名下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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