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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0元转让股权,股东还能要求分割股权转让款吗?

2023-04-0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478人看过举报


广州公司0元转让股权,股东还能要求分割股权转让款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股东要求分割利润的话,必须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公司0元转让分公司股权,某股东起诉实际不是0原转让,但因无法提交分配决议,最终败诉。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陈原告是否有权请求广州小某公司与周被告向其支付广州小某公司转让衡阳小某公司所得的所谓盈余款项。《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该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本案中,广州小某公司在2020年3月30日通过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中说明,广州小某公司向邓某转让股权的转让款为0元,对此陈原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广州小某公司在转让衡阳小某公司股权中获利,且对获利未进行分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陈原告主张分配的广州小某公司对衡阳小某公司的转让款产生的利润并不存在。而陈原告主张应分得的盈余分配款的基数为转让款1600万元,此基数的来源系广州小某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的《临时股东决议》中的“股权转让款不低于1600万元”,陈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广州小某公司在转让衡阳小某公司股权时确实收到转让款,且实际获利确实为1600万元。因此,本院认定陈原告主张广州小某公司、周被告向其支付8421052.63元及利息,衡阳小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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