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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名为股权转让协议,实为房屋买卖合同如何认定?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347人看过举报

广州名为股权转让协议,实为房屋买卖合同如何认定?

张静律师解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最终法院认为根据协议的字面意思,只能看出是公司股权转让。即使股东表决表中同意出售公司资产也只是附件,不能认定实际为房屋买卖合同。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公司是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涉案合同名称为《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公司等以3400万元的价格将该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李原告卢原告李原告卢原告取得股东身份后一个月内去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取得股东身份前的债务由被告公司全体股东承担,取得股东身份后的债权债务,由李原告卢原告承担。据此,双方不仅约定了转让标的为股权,转让价格,转让款的支付方式,还约定了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债权债务分担等内容,符合股权转让合同的特征。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李原告卢原告负有将涉案房产过户至被告公司名下的义务,而未直接约定被告公司将涉案房产出售给李原告卢原告。虽然被告公司的股东在表决表中同意出售公司资产,但该表决表属于公司内部治理文件,即使作为《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亦不能据此认定《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另外,李原告卢原告签订涉案协议的真实目的以及涉案款项由何人收取等,亦与《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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