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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租赁集体土地建厂房,征收补偿款如何分割?

2023-04-0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490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看租赁合同如何约定,案情复杂,建议带上材料与律师面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下面这个案件,个人租赁集体土地建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厂房归经济社。但租赁合同还有25年才到期的时候,土地及厂房被征收了。最终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判决个人分征地补偿款的60%,经济社分补偿款的40%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九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涉案集体土地在1993年由经济联社与个人签订《有偿使用土地建厂房合同》,约定了涉案土地有偿使用及使用期限,同时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动产归经济联社所有,上述约定没有违反合同签订时的法律规定,属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权利义务的有效约定和自主处分。此后,涉案土地取得相关建设批准文件及《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涉案土地由经济联社集体所有,陈某作为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特定使用期限的使用权人,在各自权利范围内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涉案土地被征收,其征收补偿应当包含土地补偿以及地上建筑物补偿,涉案厂房的出资建设方是陈某,该厂房在被征收时尚有近25年的使用期限,同时考虑涉案土地由经济联社集体所有,涉案土地被征收后,其将永久丧失对土地的相关权益,双方均应当获得征地补偿。法院据此适用公平原则,酌定陈某分得涉案征地补偿款的60%,经济联社分得征收补偿款项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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