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不能。需共有人共同起诉。如下面这个案件,6个经济社共有的集体土地,某一个经济社起诉承包人返还土地,就被法院判决败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集体土地权属共有人包括下某经济社、大某经济社、岭某经济社、茂某一社、茂某二社、马某经济社,是指该集体土地的整体,有六个权属共有人,而不是指六个权属共有人分别单独所有该集体土地的不同区域。马某经济社主张,其单独所有卢某承包的山地,与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权利状况不符。马某经济社以单独所有为权利基础,提出各项诉讼请求,缺乏前提基础,本院均不予支持。马某经济社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已证明包括卢某承包山地在内的集体土地的权属,另再申请调查权属及林木归属,没有必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本院不予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