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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两条规定不一致的违约条款的如何处理

2015-10-2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691人看过举报

经中介公司介绍,周女士将自己一套房屋以200万元价格出售给买家,《房屋销售合同》签订后,买家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后周女士反悔,不想卖房,被中介公司诉至法院。

合同第六条:双方签订合同后,若有一方中途毁约,应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与中介公司,并按照定金罚则进行处理。不管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中介公司均有权收取定金额的30%作为中介服务费。第七条:中介公司在收到买方全部购房款及双方所需交纳的税、费后,为双方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手续完成后,买方向领航公司交纳服务费20000元。第十条:补充约定。……3、……双方签定本合同后若一方违约,应按总房款的10%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全额中介佣金。也就是说,关于违约情况下中介费的支付,有两种不同的约定,应以哪一条为准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促成签订《房屋销售合同》,该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周女士在合同签订后,单方通知不再出售房产,有违诚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在中介费的认定上,合同第六条和第十条的约定内容相矛盾,因中介公司确认合同条款均系自己起草,且第六条与第十条均是打印稿,从形式上看均是由中介公司在合同签订前提供给合同双方的格式条款,故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中介服务费金额,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中介公司一方的解释。法院遂根据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判决友极公司有权收取定金额的30%即6000元作为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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