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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后男方向村里申请女方放弃征地补偿款或分红可以吗

2015-10-2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811人看过举报

吴某与张某结婚后,将户口迁至张某村,后生育一子,户口也在张某村。后夫妻离婚,张某以户主身份向村里申请放弃吴某及其子的征地补偿款,张某诉至法院,本案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结婚后,原告的户口即从其原籍甘肃白银迁入到被告甘州区某镇某村社张某的名下。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婚后共同生活了十余年之久,且生育一子,对原告吴某及其子小刚来说,其户籍所在地就是甘州区某镇某村社,况且原告吴某及其子小刚的户籍就登记在被告张某的户主名下。

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时,婚生子小刚由原告吴某抚养。离婚后,在原告吴某与其子小刚户籍没有迁出或从被告张某的名下分出之前,原告吴某与其子小刚仍然是甘州区某镇某村社的成员,其应当享有某社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现被告张某擅自以户主的身份,申请放弃原告吴某及其子小刚本应分得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母子的合法权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此,被告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甘州区某镇某村社在分割该社里的土地征用补偿款时,有一部分土地补偿款是以户为单位,按某社的在册户籍人数平均分配,虽有部分社员以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已离婚为由反对给其分割,但该社的分配方案上仍保留有原告及其子的份额,只不过是被告张某以户主的身份申请放弃后,才导致原告及其子没有取得土地征用补偿款,对此,被告甘州区某镇某村社在本案中没有明显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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