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打输了一场借款官司,于是与妻子郭某协议离婚,并将所有财产赠与其妻郭某和其子王小某,致使其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债主执行不到任何财产,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王某与郭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全面履行债务。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王某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定其承担给付义务后,不仅未积极履行己方义务,而是以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与第三人郭某签订离婚协议的形式,放弃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共同财产,将其财产全部转让于第三人郭某与王小某,导致原告在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利益,原告主张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王某与第三人郭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恢复至离婚前共同共有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