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离婚时约定一方抚育子女,另一方将共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赠与子女,不另行给付抚育费。后来子女又提起诉讼,要求未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给付抚育费,这种情形非常普遍。对此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当事人可以协议确定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标准、期限,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离婚时对抚育费的约定对子女并无约束力。父母离婚后,应当尽力保障不降低子女的生活水平,尽可能减小对子女的负面影响。离婚协议中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能否冲抵抚育费,应当根据所赠与财产的性质进行判断。对能够变卖且不降低子女现有生活水准的,可以冲抵抚育费;对不能或难以变卖,或变卖后影响子女正常生活、教育的,则不能冲抵抚育费,子女仍有权向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提出新的抚育费诉求。
比如夫妻离婚时,一方将共有房产的一半赠送给子女,如果该房产是另一方唯一住房,无法转化为直接财产,则还可以起诉要求抚养费。如该房产不是唯一房产,可变卖或出租抵抚养费,则不能再要求给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