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广州宅基地房专家律师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委托炒股合同有效吗?

2023-02-15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338人看过举报

广州委托炒股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个人与个人(非证券公司员工)之间签订的委托炒股合同是有效的,个人与证券公司员工签订的委托炒股协议是无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个人与证券公司员工签订的委托炒股协议无效。

判决书节选:

关于案涉借款协议、账户借用及资金使用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问题。综合考察双方协议约定的整体内容,双方协议的实质内容是:张某按照与潘某之间约定在相关证券账户交付一定保证金,潘某提供资金5200万元、证券账户、密码给张某用于证券交易操作,潘某按月息1.1%的收益按月计提收益,在证券账户资产小于预警线和低于止损位时,如张某未按约定进行减仓、平仓或追加保证金,潘某有权限制证券交易,进行减仓、平仓和卖出股票。双方的协议实质属于场外证券融资合同。在证券市场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行为,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因此,双方协议约定将潘某的借款资金及相关证券账户交给张某进行证券操作交易,违反了我国证券法有关账户实名制及证券业务监管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494656

  • 昨日访问量

    523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