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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赁旧厂房后在内部修建了办公室,能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吗?

2023-02-1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571人看过举报


广州租赁旧厂房后在内部修建了办公室,能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看租赁合同如何约定及征收补偿项目表有哪些项目。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承租人在厂房内部修建的办公室不属于整个厂区的附属物,并没有得到任何征收补偿,仅属于内部装修,故判决驳回承租人要求分割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祥某公司、谭某是否构成违约解除合同、是否应向江某赔偿各种损失的问题。虽然案涉《工业厂房租赁协议书》约定,如遇国家征用厂区内的土地,厂区建筑物及土地的补偿归谭某所有,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给予经营方的补偿归江某所有。但经查,集体土地部分的铁棚系由祥某公司、谭某修建的,江某系修建了仓库内部的办公室。根据案涉《工业厂房租赁协议书》第五条其他约定第5点的约定:“关于对厂房改建及装修的规定:①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他相邻用户造成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②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同意后方能进行。③装修、改建增加的不可拆卸的附属物的所有权属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对该附属物主张权利或要求甲方予以补贴。”首先,江某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在案涉土地上仓库内修建了办公室;其次,其亦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仓库内修建办公室已经祥某公司、谭某的同意;最后,根据前述合同约定,经祥某公司、谭某同意进行的装修、改建形成的附属物所有权亦不归属于江某,江某无权就附属物向祥某公司、谭某主张权利或补贴。综上,鉴于案涉《工业厂房租赁协议书》系因国家征收致提前终止,非祥某公司、谭某违约提前解除合同,且江某就其对案涉土地上构建物进行装修等证据不足,案涉协议书亦已明确约定江某进行的装修、改建均不得向祥某公司、谭某主张权利,故江某诉请祥某公司、谭某赔偿租赁保证金、租金差损失、装修设施损失及评估费,均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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