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父亲以儿子的名义买商品房,儿子不同意定金能退吗?

2023-02-0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381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由父亲独自承担后果,被代理人不追认代理权限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拿儿子的身份证原件去签订认购书并缴纳定金,后儿子不同意,法院就判决定金不退。

判决书节选:

关于金父金儿名义订立《山庄认购书》的行为效力问题。《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即无权代理人之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必须具备两项要件:其一是行为人表现出其享有代理权的外观;其二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主观上属于善意。具体于本案而言,南某房地产公司主张金父有权代理金儿订立案涉合同主要是基于二人存在父子关系,且金父持有金儿的身份证件。对此,本院认为,讼争《山庄认购书》涉及交易标的为总价200余万元的房屋交易,且购置房产属于一般家庭的重大生活支出项目,在金父签订认购书时,金儿本人是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便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仅持有亲属身份证件并不足以推断行为人有权代理本人作出重大的财产处置行为。况且在本案中,南某房地产公司系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在与金父签约时完全可通过电话沟通等合理方式核实金父金儿之间的关系以及金儿本人是否具有购房意愿,而南某房地产公司在未作任何审核的情况下单凭金父持有金儿身份证的事实即认可其代理权,明显不符合表见代理制度对于相对方善意无过错的要求。因此,院认定金父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据此,在金儿明确表示不予确认金父代理行为的情况下,案涉合同对金儿不发生法律效力。相应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应当由金父自行承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90416

  • 昨日访问量

    337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