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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约定一方收款后就付款,其故意不收款怎么办?

2023-02-06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481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合同法》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委托人收款后就付委托费,委托人故意不收款。受托人不得不起诉,法院判决委托人付委托方。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受托人公司与委托人公司签订的《某项目二手联动销售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受托人公司已经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证明客户“郭某”认购某房的事实,且委托人公司对代理费的金额为52728元并无异议,故本院对受托人公司要求委托人公司支付代理费52728元予以支持。关于委托人公司抗辩其并未收到启某公司支付的代理费,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本院认为,案涉房屋于20191230日成交,郭某已于202016日付清房款,且案涉房屋已经办理备案手续,委托人公司在房屋成交后长达近两年时间未向启某公司主张相关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人公司怠于履行向启某公司催款的义务,阻碍支付服务费的条件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判决委托人公司向受托人公司支付代理费527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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