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经济合作社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判决合作社与经济联合社之间的《用地补偿协议》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非土地租赁合同,是有效的。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新某六社诉请确认其与新某联合社签订的涉案《用地补偿协议》约定的部分租赁期限无效,故本案案由应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根据新某六社的意见及新某联合社的答辩意见,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即涉案《用地补偿协议》的性质。根据协议的名称,协议关于新某六社将讼争土地交给新某联合社开发使用50年,新某联合社一次性给予新某六社补偿使用费,国家的一切公粮等税收任务由新某联合社负责等约定内容,涉案《用地补偿协议》更加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特征,而非土地租赁合同。此外,根据新某联合社申请办理讼争土地权属登记期间,新某六社在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上盖章确认讼争土地的权属界线,在登记公告期间新某六社亦未提出异议的事实,可以印证涉案《用地补偿协议》的性质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此,新某六社以涉案《用地补偿协议》是土地租赁合同为由,主张确认该协议约定期限中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