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东能直接起诉公司与其他公司签的合同无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股东如果认为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想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必须先证明自己已经向公司监事或董事提出了申请,监事或董事不同意起诉,股东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如下面这个案件,股东起诉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法院就不支持。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爱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福某公司、中某公司签署的《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第一,如果爱某公司是认为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而以股东的身份提起本案股东派生(代表)诉讼,那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或者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爱某公司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形,现爱某公司并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相关的前置程序被拒绝或存在相关的紧急情况,其无权以股东的身份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第二,如果爱某公司是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直接损害而提起的本案诉讼,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首先,对于上述规定中的第(一)(三)(四)(五)项合同无效的情形,从本案证据及福某公司的答辩可知,作为合同相对方的福某公司完全愿意且能够自行主张权利,且不存在爱某公司利益直接受到损害的情形,即便是《确认协议》存在相关的无效情形,本案诉讼也不应由爱某公司提起。其次,上述规定中的第(二)项的前提是要存在恶意串通。现爱某公司并不能举证证实福某公司与中某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相反,从本案诉讼过程中爱某公司、福某公司的主张来看,其双方的立场是一致的。因此,《确认协议》不存在上述规定第(二)无效的情形。综上,爱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福某公司、中某公司签署的《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应获得支持,其在此基础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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