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迟迟不动工,土地会被收回吗?
张静律师解答:会。如下面这个案件,因受让人取得土地后一直不动工,最终出让人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没收保证金。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就涉案土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其中明确约定原告建设涉案土地工程应于2016年8月30日前动工,于2018年2月28日前竣工。被告有权在建设过程中对原告进行筹建进度检查,原告应提供详细的进度计划作为合同附件。被告发现原告筹建进度明显滞后,有权解除原合同及所签订的补充合同,收回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原告造成工程迟延超过30天,每迟延一天须向被告缴交人民币58458元违约金,若延迟超过30天,被告有权通过原告已缴交的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753750元)收取原告的违约金。根据广州开发区建设局、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作出的穗开建函[2018]381号《关于核查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KXCD-F2-2地块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的复函》、原告向原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的《关于科学城KXCD-F2-2地块延长建设期限申请》以及广州市南沙区公证处作出的(2018)粤广南沙第7735号《公证书》等证据,可证实截至2018年2月2日原告仍未办理涉案土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截至2018年3月30日涉案土地主体工程仍未建设,工程筹建进度不符合合同附件《工程筹建计划表》的要求,更未在合同约定的2018年2月28日前竣工,筹建进度明显滞后。故被告据此作出被诉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涉案出让合同及相应的补充合同,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并没收原告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