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有借条有转账记录,对方辩称是赌债能打赢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看双方之间是否还有其他经济往来。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虽然有借条,但被告称是拖欠的赌债而签订的,非真实借款。而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因双方之间存在多笔转来转去的转账记录,也无法证明是借款,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原告诉求。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就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是否履行了出借义务负有举证责任。黄某主张卢某向其借款90000元,提交了《借条》及微信转账记录为证,卢某确认微信名为“仔红”是其持有及使用的微信账号,并确认收到黄某转账的五笔共计12740元款项;但卢某否认微信名为“高端珠宝定制”是其持有及使用的微信账号,而黄某既没有提供该微信转账的原始载体供核对,也没有进一步举证证明卢某是该微信账号的持有及使用者,不能证明转账至该微信账号的17000元系黄某向卢某交付的借款。故一审法院认定黄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卢某交付借款12740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本金为12740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黄某与卢某之间是否存在12740元的借款事实。黄某主张其与卢某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并提交了《借条》及微信转账记录予以证实;卢某虽承认《借条》是其签订,但抗辩称《借条》是其因拖欠黄某的赌债而签订,否认收到借款。因此,案涉借款是否实际交付,是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借贷事实的关键。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黄某提交的五份微信转账记录的时间依次为2018年3月10日、3月14日、3月18日、3月23日和4月29日,数额共计12740元,在这些日期当中,卢某亦分别于2018年3月30日、4月4日、4月5日、4月15日、4月23日间分五次以微信转账方式向黄某转款,共计8080元,卢某转款的时间与黄某转款的时间交错,由此显示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因此,黄某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是否就是其交付的借款,黄某仍需作进一步的举证说明。二审庭询时,黄某亲自到庭陈述,自认其因本案《借条》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卢某出借的款项金额约为几千元,且微信转账的时间发生于签订《借条》即2018年7月20日之后,同时向法庭确认其一审出示的五份微信转账记录共计12740元款项与其主张的9万元借款无关。黄某关于其借款交付的时间、微信转账的金额等与一审开庭时所述的内容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且自认微信转账的12740款项与本案借款无关,因此,黄某于一审提交的12740元微信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借款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改判驳回黄某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