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借款的金额里有现金交付部分法院支持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有现金交付事实,就会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转账30万,给现金10万,写了借条,借条里写明转账30万,现金10万。且现金的交付有证人证言。最终法院认定借款金额为40万。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关于樊某向邢某转账出借30万元的事实并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10万元现金是否实际出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樊某主张邢某向其借款40万元,其中30万元为转账支付,尚余10万元为现金支付,并提交2017年6月12日的《借据》为证,该《借据》载明“现有邢某向樊某借款人民币肆拾万整(银行转账叁拾万元整,现金壹拾万元整,合计人民币肆拾万元整)”,与樊某主张的借款交付方式完全吻合,且证人樊某亦确认其受樊某委托向邢某交付10万元现金借款的事实,法院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樊某某的证人证言等因素认定樊某已实际出借40万元借款。邢某抗辩称樊某仅转账支付30万元借款,剩余10万元并未以现金方式支付,该10万元实际上系30万元借款的利息,但除其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其关于案涉10万元现金借款系利息的主张,理据不足,对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