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属于无因管理纠纷。如下面这个案件,妹妹生病住院期间,哥哥取得妹妹同意,出具了书面委托书,帮她装修了房屋。后哥哥起诉妹妹和妹夫支付装修款,法院就支持了。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人因管理他人的事务而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本案中,从钱哥提交的照片来看,在钱哥对房屋装修前,202房的墙壁上有污斑且有脱落的现象,房内的物品杂乱,301房的墙体有污水,墙壁发霉严重等问题,故而,在钱妹住院期间,钱哥从改善妹妹钱妹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角度出发,先行垫付装修费为钱妹、黄妹夫装修房屋和购置家居用品,其行为并无不妥。从202房以及301房装修前后的状况对比来看,因钱哥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及购置家居用品,极大地改善了钱妹、黄妹夫的居住环境,同时提高了房屋的使用价值,也有利于钱妹后期病情的恢复。钱妹、黄妹夫作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为涉案房屋装修后的受益人。钱哥要求钱妹、黄妹夫返还其支出的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钱妹、黄妹夫认为,黄妹夫并非装修合同的委托人,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返还的费用的问题。钱哥主张其202房的装修费为62570元、家电家具等用品支出为43533.98元(其中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共950.12元),301房的装修费为72160元、家电家具等用品支出为43815.58元,并提供了装修协议及收据、装修自付费清单、订货单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综合考虑钱妹、黄妹夫的经济能力和生活状况,酌情判决钱妹、黄妹夫按钱哥所主张的装修费用和购置用品费用的80%返还支出的款项共计178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