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买房时未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却支付了中介费,能起诉返还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已经购房则不能起诉返还。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买房时经过某房地产代理公司,并支付代理费8万。购房后认为代理公司未提供任何服务,起诉不当得利要求退还该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认为中介公司未明码标价收费,且无法证明为购房者争取到了优惠。二审法院认为原告自愿缴纳该费用,不属于不当得利,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星某房地产代理公司向钟某收取涉案8万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以及应否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利益受损的情形。不当得利的构成有以下要件: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利益受损,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无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首先,2019年5月25日钟某支付涉案8万元时,星某房地产代理公司向其出具收款收据,钟某在支付涉案款项时应该知道收款人为星某房地产代理公司,涉案8万元并非错误支付。其次,结合星某房地产代理公司提交的认购书、某苑特殊申请表以及侨某房地产公司的陈述,可以认定星某房地产代理公司为购房者实际提供了项目介绍服务及申请优惠活动等服务。再次,销售人员向钟某提交的房价计算单中显示了涉案房屋的原价与折扣价,体现了涉案8万元,钟某提交该房价计算单,表明其对于缴纳涉案8万元享受优惠是知情的。最后,虽然涉案8万元并未体现在购房合同的应付购房款中,但本案并未有证据证明钟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此提出过异议。综上,本案可以认定钟某支付涉案8万元并非无原因、无目的的支付,星某房地产代理公司收取涉案款项也并非无法律上的原因,故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钟某主张星某房地产代理公司返还涉案款项并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处理不当,本院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