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外村人只能要现金补偿,不能要安置房。宅基地借名买房,一般都是真正的买家不是本村人,不能买本村宅基地房,才会找本村人,借用本村人的名义买宅基地房。而拆迁补偿的时候,只有本村人能要安置房,外村人只能要现金补偿。如果名义买家已经得到了安置房,真正买家起诉名义买家赔偿的时候,也只能要求现金赔偿,不能要求安置房归自己,不听劝的话,诉讼请求就可能被驳回。不要以为房子比钱贵就一定要要房,到时候打几年官司还是房也没有钱也没有,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例子。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胡夫与张侄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名购买宅基地的关系。本案中,根据张侄子提交的录音证据以及涉案宅基地房屋多年来一直由张侄子实际使用,涉案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时签订的《房屋临迁补偿协议》《入住通知书》等原件以及存折、密码均掌管在张侄子处,张侄子多年来可以自由支配涉案宅基地房屋的临迁费等相应补偿款,回迁安置的黄埔区某房多年来亦一直由张侄子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直至2020年双方才对此发生争议,之前张妻从未提出异议,对此张妻给出的解释严重背离生活常理,本院认定张侄子与胡夫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借名购买宅基地的关系,张侄子因非本村村民,借胡夫的名义购买涉案宅基地,登记在胡夫名下,张侄子出资建造了涉案长岭路××号宅基地房并实际使用。
因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不允许在非本村村民之间流转,故双方之间这种事实上的借名购买宅基地的合同关系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涉案宅基地房现已被拆除,无法予以实际交还,涉案宅基地房的利益已转化成拆迁利益。拆迁单位根据权属登记已与张妻签订了《房屋临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及相应的《安置房购房合同》,且根据拆迁单位的陈述,非本村村民仅能获得货币补偿,不能分得回迁房,故张侄子可依据补偿方案及上述补偿协议另行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经本院释明后,若《楼房转让协议书》无效,张侄子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确认黄埔区某房《安置房购房合同》买方权利义务归张侄子所有,张妻及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协助张侄子办理过户手续,如前所述,拆迁单位是根据权属证书与张妻签订的《安置房购房合同》,张侄子要求确认《安置房购房合同》买方权利义务归其所有并要求协助过户至其名下无依据,且涉案房屋现未办理产权登记,也未有证据显示符合办理过户登记条件,张侄子要求张妻及开发区土地中心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客观上亦不具备条件。综上,本院依法驳回张侄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