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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和居间合同有哪些区别?

2022-10-2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607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积极活动。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一是本案的合同性质。本案合同的性质周某认为本案应属居间合同,周某陈述周某只是介绍游某与大某金融集团认识,收取款项的不是周某,周某收取的只是居间费。法院认为,周某抗辩不予成立,理由如下: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游某需要寻求的不是与交易平台订立合同的机会,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游某可以选择周某推荐的交易平台,也可以用自己喜好的平台,本案不存在游某需要周某撮合其与平台订立合同的情形。游某需要的是周某的专业技能,需要周某帮助游某进行资产管理,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双方订立的合同目的是游某的自有资产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管理,游某看重周某的专业技能,并愿意与周某进行利润分享。故周某抗辩认为本案投资关系是发生在游某与大某金融集团平台之间,与事实不符。本案实际进行投资操作的是周某,游某已经委托周某全权操作,不管是用于有价证券类、还是期货类,游某都同意。

委托理财合同是属委托合同项下案由,目前已单列案由,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积极活动。根据受托人的主体不同,委托理财合同又分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合同和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合同。本案游某将自有资产交由周某管理,双方按照所得利润五五分成,属典型的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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