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法律并无强制规定拟建项目须立项才可开展征地工作。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所提涉案土地未依法立项的问题。《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所谓公共利益是指国家的建设需要进行国防工程建设、公用电讯事业建设、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大型水利工程等,广义的还包括政府招商引资用地或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活动用地都可视为公共利益的目的。因此,根据城市建设需求和拟建项目用地情况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征地的前提条件,法律并无强制规定拟建项目须立项才可开展有关征地工作,即本案所审查的征地行为无需以立项为前提,涉案土地是否立项与本案的处理无关。故原告以用地项目未依法立项为由主张本案征地行政行为违法的意见不成立,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