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但实践中认定什么程度才达到“严重质量问题”可拒绝收楼的标准,需要购房人举证证明,法官会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是否符合。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为符合严重质量问题可拒绝收楼。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天某公司通知范某收楼时,涉案房屋是否满足正常居住使用条件,范某能否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楼问题。涉案房屋已经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即2016年12月30日前达到《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但是从范某提交的《房屋查验咨询报告》《工程维修记录表》《遗留工程完工通知书》内容可见,涉案房屋存在多处墙砖空鼓、墙面开裂、下水管漏水、天花破损、木地板松动破损等质量问题,严重影响范某正常居住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致使基本合同目的无法得到满足,严重影响买受人的实际使用利益,足以构成买受人拒绝收楼的理由。因此,天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范某邮寄送达《收楼通知书》,要求范某于2016年11月28日至涉案房屋销售中心办理交楼手续,范某可以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为由拒绝收楼,天某公司应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同时,广州市时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向范某发出《遗留工程完工通知书》表明,涉案房屋一直处于整改状态。故法院将逾期交楼时间计算至涉案房屋实际交付时即2018年5月27日。天某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逾期交楼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