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一般需由法院向燃气公司发函询问,以燃气公司的回复为准。但有时法院对燃气公司的回复可能产生不同理解导致判决不同。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只是取得了《燃气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但并未通气 ,不具备交楼条件。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小区通气需要业主自己申请,故开发商已符合交楼条件,改判开发商不用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对涉案房屋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已具备永久通水、通电条件不存在争议,争议焦点为航某公司交付房屋是否已具备永久通气、通邮条件及航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装修工程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针对张某、航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双方的答辩意见,分析如下:
涉案小区所在地段是广州市增城区的朱村,是近几年才进行商品房开发的地段,在市政配套,以及公共服务方面与成熟的商业区、居民区都有着现实的差距,为此,航某公司在与张某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附件七补充协议中并未把永久通气、通邮约定在内。涉案小区的供气工程由航某公司委托东部燃气公司代为完成建设,而燃气公司采取何种供气方式并不由航某公司控制。根据2019年11月14日,东部燃气公司回复一审法院相关案件的函件,东部燃气函[2019]73号《关于增城区中新镇中某花园花畔二街4号、5号、8号,花畔一街4号、5号、6号、7号,花畔三街2号楼房燃气事项的复函》内容可知,涉案小区由燃气公司提供LNG瓶组站供气。涉案房屋所在的花畔一街4号(自编号5﹟)于2018年12月27日取得《燃气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在取得《燃气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后即具备申请接驳通气条件,具体的接驳通气时间根据用户申请用气的时间而定。现燃气公司明确为涉案小区提供的是LNG瓶组站供气,而对该供气方式,张某亦无证据证明被收取的费用比一般燃气管道供气收取的费用高,故并不影响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根据上述复函,花畔一街4号(自编号5﹟)于2018年12月27日取得《燃气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于涉案房屋交付时间2018年12月30日之前,而涉案房屋具体的接驳通气时间根据用户(即张某)向燃气公司申请用气的时间而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具备永久通气时间错误,以此认定航某公司不具备永久通气构成逾期交楼欠妥,本院予以纠正。至于张某提出涉案房屋未安装燃气管道的意见与其验收房屋时提出燃气管道是明管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判决驳回张某要求支付逾期交楼违约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