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以规划部门的规划为准,实践中不论开发商是取得了本栋还是本期的竣工验收合格证,都视为已符合交楼条件。如下面这个案件,业主认为开发商只取得了本栋楼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未取得本期的合格证,仍应承担逾期交楼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其败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欧某公司交付给卢某的涉案房屋是否已按规定完成公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建设,欧某公司应否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四条明确约定“甲方在该商品房交付乙方时,该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应一并建成并经验收合格;经批准分期建设的,甲方应按批准的进度进行建设并至验收合格”。涉案房屋所在的“海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属于分期建设,故涉案房屋所在楼盘是否按批准完成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的衡量标准应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就涉案房屋所在楼盘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项目范围。本案中,欧某公司提供的原增城市城乡规划局就涉案房屋所在楼盘核发的增规验证[2014]X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附件《建筑功能指标规划验收明细表》显示,涉案房屋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并于2014年4月25日经验收合格。卢某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四条中约定的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项目应当是整个海某商品房项目或者亲山三期商品房项目的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项目,并据此要求欧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