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不是,是有效条款。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补充协议部分条款未经双方协商达成,属于格式条款,判决部分条款无效。二审法院认为只要购房人签字就有效,就不是格式条款,最终改判。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王某与雅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签订了涉案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且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附件七补充协议第十八条第五款明确约定“双方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双方对条款内容已有充分的了解和共同的认识,并且充分理解了违反合同条款的责任和后果。本补充协议如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王某亦确认该补充协议条款有效,雅某公司对此亦无异议,故可以认定涉案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均系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并非格式条款,均应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