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购房款及合同解除之后的利息。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 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复函可见,案涉车位至今尚未初始登记,即案涉车位能否办理产权证尚未可知。现郑买家诉请要求解除其与南某公司签订的《协议》,南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的时间为南某公司收到本案起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时间即2019年8月2日。《协议》解除后,南某公司继续持有购房款缺乏依据,郑买家诉请要求南某公司返还购房款438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南某公司至今未返还购房款,郑买家诉请要求支付利息并无不妥,根据案件查明,未有证据显示郑买家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曾向南某公司主张过解除合同,案涉车位自2013年起一直由郑买家使用,从公平角度,法院酌情判令利息以438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3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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