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只要购房者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不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就可以退。开发商捆绑销售一些东西,购房人知道后有权拒绝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退定金。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黄某与永某公司签订的《西某花园认购书》合法有效。黄某与永某公司签订《西某花园认购书》后,双方形成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黄某支付给永某公司的30000元系立约定金,现双方未在《西某花园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签订正式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之规定,双方的争议焦点为黄某是否是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错方。
根据黄某在举证和陈述可知,其是在与梁x的沟通过程中发现永某公司存在捆绑销售理财产品及乱收费的情况。首先,关于梁x身份问题,根据永某公司的陈述,梁x是基于其所在公司与永某公司的合作而在西某售楼部工作。这种情况下,作为购房人,黄某有理由相信梁x就是代表永某公司进行销售工作,并与之进行后续履行合同的沟通。其次,关于黄某主张的永某公司存在的捆绑理财产品和乱收费行为。在沟通过程中,梁志天通过微信告知黄某签约所需材料,其中包含了购买理财产品等;亦在沟通中,梁x与黄某关于合同总价产生不同理解,即合同总价是否包含黄某已支付的50000元电商费用问题。对此,永某公司抗辩其未要求客户捆绑购买理财产品以及未要求客户支付任何电商费用。虽如此,但作为购房人的黄某在没有办理按揭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有理由相信梁x所陈述的内容即是永某公司所要求,并有可能体现在或影响到签署按揭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此,黄某虽未按约支付首期款,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不能归责于黄某,故不宜令其承担被没收定金的违约责任。故现黄某要求永某公司返还定金3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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