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二手房商铺买卖需要消防验收合格吗?

2022-08-1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1085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不需要。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法律并无二手房的出售方负有申请消防验收的义务的规定。

法院认为:本案严买家与刘卖家交易的商铺属于产权式商铺。产权式商铺一般是指出售方将大型商业项目分割成若干面积较小的具有独立产权的商铺。在此经营模式中,产权式商铺的业主一般会将其整体委托给开发商或第三方统一经营管理,由开发商或第三方定期、定额向商铺业主支付租金。

刘卖家、康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及产权证附图将商铺进行分割间隔,并通知严买家收楼,已履行了其出售人的交房义务。严买家认为刘卖家、康某公司具有申请消防验收的义务而拒绝收楼,但在刘卖家出售房屋时,并无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二手房的出售方负有申请消防验收的义务,双方的买卖合同中也没有相关的约定。《消防法》第十五条,要求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需要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是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前提条件,而产权式商铺在交付给小业主后,其是否投入使用及如何使用,均需要等待小业主协商确定,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责任也应是商铺业主或之后的使用者承担。因此,对于严买家要求刘卖家消防整改合格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92092

  • 昨日访问量

    337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