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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家无购房资格,卖家违约了还要担责吗?

2022-08-1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265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此种情况下极大可能判决合同解除,互不担责。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未按合同约定提前还贷,但买家也无购房资格,最终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定金返还,互不赔偿。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简卖家应在办妥房地产权证书后20日内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简卖家抗辩因2017年广州购房新政规定房屋房产证出具后两年以内不能转让,而吴买家提出公证的方法,简卖家不同意导致双方发生争执,因涉案合同无法履行才导致简卖家没有申请提前还款。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330日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涉案房屋并非自该通知施行之日起购买的房屋,并非该通知的调整对象,而吴买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暂不具备购房资格并非必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简卖家未按照合同约定申请提前还贷,已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虽吴买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暂不具备购房资格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但吴买家在合同约定的交易递件时具备购房资格是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但至庭审辩论终结前,吴买家仍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备购房资格,且双方亦未就吴买家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对过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约定,故吴买家对涉案交易无法履行,亦存在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

吴买家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预售房买卖合同》,且简卖家亦无异议,故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于201738日签订的《预售房买卖合同》。吴买家主张简卖家返还定金50000元及房屋契税15511.56元。驳回吴买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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